引渡中的双重犯罪——从孟晚舟引渡问题说起
这两天关于“加拿大法官对孟晚舟案的审理决定”有关新闻,刷了屏。各个媒体有说无罪释放、有说罪名成立的,有说未被无罪释放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看得我一头雾水。为了解答我自己的疑惑,我去找了一些原文,并且根据自己的理解做了一个梳理,跟读者朋友们分享一下我的思考。
另外,有两点在这里也要先解释一下:第一、本文作者不表示支持被告方或者起诉方,也并没有认为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只是想就事论事地跟读者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到底这个5月26日的法官决定是究竟是什么意思。第二、本文作者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从能够找到尽可能原始资料上进行分析和理解,不一定对,欢迎批评指正。
好了说完这两点,我们先跟大家举一个小例子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双重犯罪“以及其中的一些矛盾问题,然后再引用原文做个解释,说说我对法官的结论的理解。
另外,关于本案此次判决原文可以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高等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打开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0/07/2020BCSC0785.htm,案件的引用编号为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该案适用的法律指的是加拿大的引渡法律:”the Extraction Act 1999 c.18”,原文可以在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e-23.01/page-1.html 找到。
那么,首先,本次判决的核心叫做“Double Criminality”,翻译作“双重犯罪”,这个概念是什么意思呢?双重犯罪是指,在两个有引渡协议的国家间,一个人犯下的罪行必须在两个国家都属于罪行,才能够触发引渡。比如,猪八戒在火焰山国偷吃西瓜、然后跑到了女儿国,现在火焰山国以盗窃罪起诉猪八戒,请求女儿国协助逮捕猪八戒以及把猪八戒引渡到火焰山国,那么只有盗窃罪在女儿国也算犯罪,女儿国才有义务进行引渡。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在各个国家、因为法律和风俗产生司法实践的不同,有一些行为在一些国家属于犯罪,在另外一些国家不属于犯罪。比如,假设(请注意,这里只是假设的比方)沙特和英国有引渡协议、并且假设在沙特饮酒是一项罪名,假设张三在沙特旅游的时候喝酒,离开沙特到英国去转机的时候,被沙特发现和起诉犯下饮酒罪,请英国帮忙逮捕并引渡张三,那么英国应该引渡吗?中文读者可能多数会觉得,这是不是太夸张了、饮酒就应该被逮捕么?所以肯定不应该呀!不过为了更好地让我们的中文读者理解,我们也举一个中文里面不太能接受,但是在一些国家能接受的行为:例如吸食包括大麻在内的毒品在一些国家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有时候可以入罪,但是在个别国家不入罪,那么如果一个人在一些国家吸食大麻的行为,在中文许多网友的语境看来通常是很糟糕的一件事儿,在那些不已此为罪的国家的人民看来,可能就觉得“这都要引渡,太夸张了吧?”。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限制司法机构的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引渡需要满足“双重犯罪”,也就是在两个国家,这件事都是罪行,才能进行引渡。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我们假设,还是这个张三,假设他在沙特旅游的时候不仅喝酒,还在席间嘲笑了沙特的国王,当张三从沙特到英国去转机的时候,被沙特发现和并起诉张三对沙特皇室不敬,请英国帮忙逮捕并引渡张三,那么英国应该引渡么?张三说,等一等,且不说指控我嘲笑沙特皇室此事是否属实,即便属实,在英国这里,嘲笑沙特国王不算犯罪吧?英国法官想了一想,嗯,有道理啊,那是不是就应该拒绝引渡了?这时,公诉方指出,等一等,在英国虽然嘲笑沙特国王不算犯罪,但是在英国也不能嘲笑英国皇室呀?英国是不是也有“不敬罪”这个事儿呀?英国法官,想了一想,嗯…好像也有道理,这个事儿我们再研究一下。于是驳回了张三主张“此事即便属实也在英国不犯法”这一项主张,并驳回了据此提出的释放申请,法官认为此事在英国是否属于犯法,这是有可能的,需要在后面的审判中进行讨论。
听完了这个小段子,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英属哥伦比亚法院的法官决定原文。考虑篇幅,我们只看一下第一段和最后一段。
下面是我对判决尽可能贴近原文的翻译。由于是尽可能贴近原文,所以翻译腔比较浓重,后文将加以解释。
INTRODUCTION 简介
[1] Wanzhou Meng asks for an order discharging her from the extradition process on the basis that, as a matter of law, the “double criminality” requirement for extradition cannot be met. [1] 基于“双重犯罪”的引渡标准不可能成立这一法律基础,孟晚舟请求(本庭)下令将其从引渡程序中释放。 [2] The United States seeks Ms. Meng’s extradition for prosecution in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for conduct that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for Canada (in the Authority to Proceed, or ATP) says corresponds to fraud contrary to s. 380(1)(a)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Canada. In the committal hearing, the Attorney General must therefore show,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the conduct in which Ms. Meng is alleged to have engaged would have amounted to fraud, had that conduct taken place in Canada. [2] 美国寻求引渡孟女士到纽约东区受审,据加拿大司法部长在其《授权启动引渡(Authority to Proceed)》中所述,是违反了加拿大刑法典 380(1)(a)的欺诈行为。在听证会中,总检查官必须至少(among other things)证明,前述所指控的孟女士的行为,假如在加拿大发生,也构成欺诈。 [3] Ms. Meng says that the alleged conduct could not have amounted to fraud in Canada because it relates entirely to the effects of US economic sanctions against Iran, and at the relevant time Canada had no such sanctions (just as it has none now). [3] 孟女士主张,她被指控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欺诈,因为其行为完全是基于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但是加拿大在当时并没有此项制裁(正如此刻也没有此项制裁一样,译者注:加拿大对伊朗实施过制裁但是2016年终止了:https://www.canada.ca/en/global-affairs/news/2016/02/canada-amends-its-sanctions-against-iran.html)。 [4] The Attorney General counters first, that the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of fraud in Canada can be made out, on the allegations, without reference to US sanctions against Iran; and second, that in any event the sanctions may properly give background or context to the alleged conduct and explain why it mattered. [4] 总检查官反驳称,其一,所控行为在加拿大也可以构成欺诈,即便不考虑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因素;其二,而且上述的制裁将为所指控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提供一个背景。 [5] For the reasons I will give, I find that the allegations depend on the effects of US sanctions. However, I conclude that those effects may play a par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double criminality is established. For that reason, Ms. Meng’s application will be dismissed. [5] 根据本法官将给出的理由,本庭判定此项指控的确与美国的制裁有关。然而,本庭也同时判定这些因素有可能在决定是否满足(引渡前提的)双重犯罪上,将扮演一定的角色。基于这些原因,本庭判孟女士的(基于双重犯罪“不可能成立”的释放)申请被驳回。 [6] I will begin by outlining the allegations and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this application, before then detailing and discussing the parties’ positions in order to explain my conclusions. [6] 我将首先陈述指控、以及此项申请的法律框架,然后对各方的立场进行详细的讨论,以解释我的立场。
CONCLUSION 结论
[88] On the question of law posed, I conclude that, as a matter of law, the double criminality requirement for extradition is capable of being met in this case. The effects of the US sanctions may properly play a role in the double criminality analysis as part of the background or context against which the alleged conduct is examined. 基于上面提出的法律问题,本庭的结论是,从法律上说,双重犯罪在本案的情况中,是“有可能构成的(capable of being met)”。美国制裁的事实,将有可能对所控行为是否构成双重犯罪起到背景和语境的作用。 [89] Ms. Meng’s application is therefore dismissed. 驳回孟女士的此项申请。 [90] I make no determination of the larger question under s. 29(1)(a) of the Act of whether there is evidence admissible under the Act that the alleged conduct would justify Ms. Meng’s committal for trial in Canada on the offence of fraud under s. 380(1)(a) of the Criminal Code. This question will be determined at a later stage in the proceedings. 对与更大的一个问题,本庭并没有在此次做出裁定:基于《引渡法》的 s. 29(1)(a)条款,目前是会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孟女士是否可以根据加拿大刑法典s. 380(1)(a) 的欺诈罪在加拿大进行听证会(committal for trial)。这个问题将在后面的司法程序中来决定。
上面的这些法律文字即便我们翻译成中文了,读起来也比较晦涩。为了方便理解,请让我套用刚才张三违法的那个比喻来解释上述结论:
假设张三侮辱了沙特国王,张三主张英国司法系统应该释放张三,因为其被控的行为,即便属实,也不违反英国法律,不可能满足行为在英国和沙特都属于犯罪这一“双重犯罪”之引渡前提。
起诉方反驳说:首先,你这个侮辱沙特王储的行为,确实触犯“不敬罪”,因此即便在英国也有罪。其次,沙特的皇室身份可以为我们的指控提供案件的背景。
法官:我判定,张三被控的行为,确实与被侮辱人属于沙特王室有关(所以不能单纯以对英国皇室的不敬来作为起诉理由),但是,被侮辱人属于是沙特皇室成员,确实将可能引发双重犯罪, 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我们的法庭需要决定一下:究竟在英国侮辱沙特王室,算不算犯了“不敬罪”。而此项决定,请听下回分解。
从这个比喻走出来,回到孟晚舟案件中,其实法官同时驳回了孟晚舟认为肯定不在加拿大构成犯罪的申请,也部分地驳回了公诉方认为即便美国没有制裁伊朗,该行为也在加拿大犯罪的主张。所以我把法官的结论用通俗的说法解释为:“在美国制裁伊朗的背景下,孟晚舟的行为肯定不能直接认为(在加拿大)无罪、也肯定不能直接认为(在加拿大)有罪”。
那么我们能从这里得到什么结论呢,
首先,说明孟晚舟的案件将继续在加拿大中进行审理,审理的焦点仍然是加拿大是否应该引渡孟晚舟。
其二,是否引渡,将涉及对一个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的判定:假如有人试图以掩盖信息的方式绕过外国(非加拿大)制裁,这种行为在加拿大是否构成欺诈罪。而这个法律问题的决定一旦做出,由于加拿大法律系统属于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双轨制,这个判定将有可能在加拿大形成一个重要司法判例,影响后续很多涉及引渡案件的判罚。
第三,上述判决,尚未进入到讨论孟晚舟行为是否属实的问题上。
接下来如果关注孟晚舟是否会被脱罪或者引渡,看点有两个:
在法律层面上,一些行为是否在加拿大构成犯罪。
在事实层面上,是否有足够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前述法律层面定义的违法行为。
综上就是我梳理的一些解释。
最后想要说一说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我们都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以前我们对信息的利用之主要瓶颈在于信息源和传播渠道。自从互联网时代开始,传播渠道的瓶颈先被解决,后来有了自媒体等,信息源的瓶颈也被解开了,从此我们面临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爆炸的状态,每天的信息目不暇接。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变成了如何甄别信息。因此,我想要通过这样一类文章,倡导一种追本溯源去探查真实信息的精神。例如我之前写过一篇《硅谷居家隔离令原文翻译中英文对照》
本文致敬:
《罗翔讲刑法》系列视频(可以在bilibili和youtube上找到)。他的幽默风趣地视频帮助我解答了法律疑惑,也增加了我对法律的兴趣。欢迎读者也去B站或者油管上寻找他的视频来观看。例如有一个相关的案例:张三挖了个坑,想要让李四掉进去,王五利用这个坑,伤害赵六,让赵六掉了进去,基于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问张三是李四掉坑的犯罪未遂还是赵六被害的帮助犯既遂,设计的学术争议究竟司法中的人是一个抽象的人还是具体的人。如果英国不敬罪中的受害对象属于抽象人,那么张三在英国就违反不敬罪。但是如果在英国不敬罪中的受害对象属于具体人,那么张三在英国侮辱外国王室可能就不触犯不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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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第一,本文作者并不是律师,所以一切理解都是非专业的,不一定正确或完整,请多多指教。
第二,本文例子中的张三、英国、沙特等故事和涉及的法律,都是虚构的,作者既不熟悉加拿大司法系统,也不熟悉英国和沙特的国内法,更谈不上熟悉国际法,所以这些虚构的故事纯粹作者编出来方便解释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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