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大学”的第一个 PMF 就是律师
从博洛尼亚的法学课堂到王廷与教廷,再与战国和科举对照:大学最早为谁训练法律人才,学位又何时成为可辨认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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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不像大学的大学

在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起初并不像一所大学。
城里没有集中在一起的校园,也没有我们今天熟悉的院系和行政机构。法律教师各自授课;法律教学起初是私人经营,学生与法律教师订约,师生之间首先是私人契约关系。许多学生从外地来,按家乡组成团体,既要安排学习,也要和教师及城市当局打交道。后来被称作“大学”的东西,就在这些具体而琐碎的事情中慢慢成形。
这让大学的起源看上去不像一次“创办”,更像一门生意慢慢找到了稳定的做法:有人愿意付钱来学,也有人靠教书谋生;课程逐渐固定,收费、考试和授课开始有了规矩,学生和教师也各自组织起来。
问题是,为什么最早聚起这批人的,偏偏是法律?
十二、十三世纪的欧洲(Europe),教会、王权和城市都有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法律人来办。教会要管理圣职和法院,国王要征税、审案、任命官员,城市也要处理契约、财产和诉讼。它们彼此争夺权力,却又无法忽视对方的存在。
直接为课堂买单的是学生。还有一笔钱并不进入大学的账本:教会、王廷和城市,把职位、薪俸和案件交给学成以后的人。前者让课堂能够开下去,后者让这门学问值得学。大学并不是先造出一张学位,再去说服社会接受它。社会上先有了一批需要法律本领的工作,法学训练才逐渐变成一件有人愿意长期投入时间和金钱的事。
这里或许可以暂时借用“产品—市场匹配”(product–market fit,PMF)这个现代说法。它当然解释不了大学起源的全部,却能把注意力带到另一个问题上:一套知识为什么能够养活教师、吸引学生,最后还长成一个延续数百年的机构?
当然,并不是每所早期大学都如此。巴黎(Paris)的师生团体走了另一条组织路线;英格兰(England)的普通法(common law)职业训练,也发展出一套大学外体系。我们要追的,是博洛尼亚所代表的大陆法学传统。
一个案子,几套法律

在十二、十三世纪的拉丁基督教世界(Latin Christendom),很多事情并没有唯一的主管者。教会有自己的教会法(canon law)和法院;王室、领主和城市也各有法庭、成文法与习惯。十三世纪法国(France)的俗语法文本试图推动世俗法院的理论化、规范化和专业化,背后就有世俗法院与教会法院竞争的影响。
婚姻是一个典型例子。至少就雷诺兹所概括的中世纪盛期北欧而言,婚姻效力原则上由教会法院判断,婚姻的财产后果原则上由世俗法院处理;但嫁妆、子女是否婚生,以及婚姻无效或分居诉讼的财产后果,会使两类法院的分界变得模糊。对身处其中的人来说,问题不只是“法律怎么规定”,还包括“应该去哪个法院”。
这些互相重叠的制度,也意味着需要人来承担多种法律工作。教会官员制定和解释教会法、审案、处理上诉;教会还形成了教会法院的上诉层级、教廷特使和行政官员网络。一些国王和诸侯希望大学提供知识和人才支持,协助建立和巩固政府与行政机构。北意大利许多城市的经济增长也增加了律师的就业机会,其中包括由外地人担任的执政官(podestà)。从十三世纪后期起,大型商业城市已清楚认识到大学可以为它们提供法律人和行政人员。
有时,这项工作就是针对一个具体案件出具意见。十三世纪中叶以后,意大利的法官、官员和诉讼当事人,越来越常请法学家撰写法律意见(consilium,复数 consilia)。他们把在学校里学到的解释方法,用来处理地方成文法与习惯的交错和冲突。到十四世纪,这种做法仍在继续增加。
若用今天的职业分类去套,这些人很难被统称为“律师”。他们有的进入教会或王室,有的给城市做官,也有人做法官、公证人或法律顾问。雇主不同,报酬的方式也不同,可所需的能力颇为相近:读懂复杂文本,熟悉程序,再把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整理成一套能够成立的论证。
不过,法律知识和技能有助于进入实务岗位,并不表示当时的雇主普遍以学位为门槛。中世纪大学的学位,最早主要证明一个人有资格教书,并不赋予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权利。法官和公证人通常也不必持有学位。进入实务岗位的机会还受所学知识、技能和社会出身影响;在某些意大利大学城,法官人选还可用持有重要法书证明受过法律教育。直到十五世纪,学位才更明确地成为资格凭据。
最早得到雇主认可的,是人在法学课堂里学到的本领,还不是一张学位。学位后来如何慢慢变成一种别人也能识别的证明,要回到博洛尼亚的课堂和师生团体里去看。
课堂、社团与一张迟来的学位

最初,学生与法律教师(doctores legum)之间是私人契约关系。每位教师都可以有自己的学生和课堂。后来,这些原本围着不同教师运转的课程,慢慢有了共同的教材和教法,也有了考试与规章。
学民法(civil law)的学生,主要读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时期汇编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教师带着学生逐句讲读(lectio),解释难句,对照相关条文,再抛出反对意见和问题。注释(glossa)常常写在页边或行间。到十三世纪中叶,这套法学讲读已经有了可辨认的步骤。背条文只是起点。学生还要在一堆庞杂、甚至互相冲突的权威材料中,找到能说服人的解释。
教会法也有自己的核心读本。约在 1120 至 1150 年间编成、通常归于格拉提安(Gratian)的《教令集》(Decretum Gratiani),把教会会议决议、教皇教令和教父著作等材料收在一起,还试着调和其中的矛盾。它很快成了教会法教材。在 1100—1400 年间,意大利和法国的历代法学家持续分析并改造查士丁尼时代汇编的罗马法规则,并把罗马法连同教会法转化为西欧的 ius commune;这一过程延续约三个世纪。
课堂之外,学生的社团也在生长。中世纪拉丁语里的 universitas,原本可以指各种社群和社团,并不专指今天的“大学”。博洛尼亚的外地学生先按家乡组成同乡团体(nationes);到十三世纪初,这些团体合成两个学生联合体(universitates),各自选出会长(rector),代表团体参加城市会议,并负责内部行政和司法事务。教师则有自己的博士团(collegium doctorum)。在中世纪法学语境中,universitas 可以泛指各种共同体或社团;用于教育时,还须说明它是学生团体,还是教师与学生共同组成的团体。
现存的博洛尼亚法学院规章规定了学期起止、教师收取授课报酬的时间、每学期应讲授的具体内容,以及未按期完成课程的罚款;教学因此受到共同规章约束。
现代读者最容易误解的,是学位。博洛尼亚法学并不采用今天熟悉的“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制。学士(baccalaureus)主要是学习和辅助讲课的一个阶段,没有单独的学士考试。法学院最终授予的称号主要是博士(doctor),也可以写成 magister,都与独立讲课的资格有关。执教许可(licentia docendi)考试才是实质性的考核:候选人需要解释抽到的法律材料,再回答质疑。之后的博士授予仪式,更像教师同行公开接纳一位新成员。这套制度并非三级学位,也不是在发律师执照。而且,各大学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
自 1219 年起,博洛尼亚大执事成为唯一有权授予执教许可(licentia docendi)的权威;候选人先由博洛尼亚教授团私下考核,随后参加由大执事主持的公开授位仪式。1291 年,教皇尼古拉四世(Pope Nicholas IV)正式承认博洛尼亚的执教许可原则上可通行于教皇权威所及的基督教世界。后人常用“各地任教权”(ius ubique docendi)来概括这项权利。可它证明的是任教能力,并不自动带来教职任命,更不是全欧洲通用的法律执业证。
在中世纪大学的发展早期,学位通常不是执业门槛。法官、公证人和其他法律从业者未必要读到学位,很多大学生也没有正式授位;法律知识、技能和社会出身会影响进入实务岗位。到了十五世纪,学位已被承认为学术资历的证明,并在教会和世俗职位的任用竞争中变得重要。
因此,大学最早能够提供的,还不是一纸学位。博洛尼亚首先把法学文本、教学方法和师生规则组织起来,形成了一段别人大致能够识别、学生也能够带往他处的训练经历。考试和学位后来才在这段经历上增加了学校的认证。它的效力有限,却为后来的机构背书开了一个头。
从教室到王廷

诺加雷(Guillaume de Nogaret)的经历,让我们看到一个法学家如何从课堂走进王廷。他在蒙彼利埃(Montpellier)学习法律;1287 年 6 月 18 日的材料称他为法学博士,他当时也已任法学教授。离开朗格多克后,他于 1296 年被派往香槟担任调查员;此后进入高级行政体系,1298 年起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1300 年 7 月 19 日首次有材料显示他出现在国王委员会中,为法兰西国王腓力四世(Philip IV of France)效力。
这场政教冲突持续了七年,中间却有过退让和缓和。1296 年,教皇博尼法斯八世(Pope Boniface VIII)颁布《教士不纳俗税》(Clericis Laicos)敕书,反对世俗君主在未经宗座许可时向教士和教会财产征税。第二年,教皇作出让步,争端一度缓和。1301 年,王室官员审判并判决了帕米耶主教赛塞;博尼法斯随即以教会司法权受到侵犯为由交涉。1302 年,博尼法斯又在《唯一神圣教会》(Unam Sanctam)中明说,世俗权力应当服从精神权力。
1303 年 3 月 12 日,诺加雷在卢浮宫(Louvre)指控博尼法斯当选不合法、是异端、犯有买卖圣职罪并危害教会。他又请求国王推动召开大公会议。这些都是政治斗争中的控告,不是已经坐实的罪名;现存材料有助于说明诺加雷怎样攻击对手,却不足以证明博尼法斯确实犯下这些罪。
到了同年 9 月 7 日,诺加雷和科隆纳(Sciarra Colonna)带着武装人员进入阿纳尼(Anagni)。一份匿名叙事说,他们洗劫了教皇一方的几处住所,把教皇扣住并看守。两天后,当地居民起事,把教皇救出。这份叙事没有记载掌掴;仅凭这份叙事,无法证实或否定掌掴是否发生。
三月的控告和九月的袭击显然有关,却不能简单地说,后者只是在执行前者的法律方案。当时的确已经有了一套说法:现任教皇无权在位,应该交给大公会议审判。可真到了阿纳尼,还是武装人员在动手。法律论证和强制手段一起为王权服务:前者把政治敌人变成一个可以被控告、被审判的对象,后者直接改变了现场的力量对比。
诺加雷的仕途说明法律本领在王廷中确有价值,但学位并不会自动将人送进权力中心。诺加雷此前做过地方司法与王室调查;这些调查任务使他接近一批正在上升的官员,并帮助他向高级行政职位晋升。
诺加雷的故事发生在政治斗争的中心。更常见的法律与文书工作,却藏在日常行政里。十四世纪迁驻阿维尼翁(Avignon)的罗马教廷(Roman Curia),要不断处理来自各地的文书。其中主要是各级教会禄职的任命,也有豁免和争议处理;留下来的登记有时还会记载大学学位。宗座财务院(Camera Apostolica)的档案还显示,地方征收官(collectores)、他们的下级代理和特派员,要追收欠款、查账、清理遗产,还要设法把钱送回阿维尼翁。
1355 至 1357 年的一组档案,把这些麻烦事记得很完整。里斯本(Lisbon)的教皇征收官马塞尔(Pierre Marcel)死后,财务院派加里格(Jean de Garrigue)去调查疑账。他发出的逮捕令,最后竟在诺曼底(Normandy)抓到一名逃跑的书记。第二年,里斯本主教卡斯蒂永(Thibaud de Castillon)也去世了。加里格又得清点卡斯蒂永的遗留财产、变卖其中部分财物,追收欠款,连藏书都要估价。
1357 年,加里格把财物运往阿维尼翁,载货船却在卡塔赫纳外海被两艘海盗桨帆船截获。他后来回到阿维尼翁,准备提交针对海盗的证言和书证,并呈交里斯本账目。这是一个留档特别完整的高价值个案,不能代表每次汇款都会折腾到这个程度。但它让人看见,远程管理到底有多麻烦:命令要通过几层代理,账要一笔笔核,债要一处处追,货物出事和查账还可能发生在不同地方。
送钱也不是每次都要把一袋袋硬币搬过半个欧洲。到十四世纪上半叶,英格兰、低地地区(Low Countries)、法国北部、西班牙诸王国(Spanish kingdoms)和意大利的教皇征收官,常会借助商人银行家(merchant-bankers)的分支网络,用汇票向阿维尼翁汇送钱款。巴尔迪(Bardi)、佩鲁齐(Peruzzi)和阿恰约利(Acciaiuoli)等公司先后接手这项业务。可要是当地买不到汇票,或者两地收支长期失衡,金银仍要实际运送。汇票减少了每次搬运金银的需要,但拒付后的抗议与追索、偶尔的贵金属运输及其风险仍然存在。
王廷与教廷越依赖文书和账目,就越需要懂法律、会写文书、能看账的人。档案里的征收官、公证人和审计人员当然不全是大学生,学位也不会凭空制造职位。只是当时已经有一批反复出现的工作,恰好需要法学课堂所教的能力。
战国:另一个人才流动的时代

如果故事到这里结束,人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结论:欧洲(Europe)长期分裂,因此发展出了大学;中国长期处在统一国家的框架中,因此走向了科举。
可战国的经验,恰好打破了这种过于整齐的对照。
诸侯国彼此争雄,都想招来会打仗、会变法、能游说、懂理政的人。历史学家尤锐(Yuri Pines)把臣僚可以从一个宫廷改投另一个宫廷的格局称为“列国间的人才市场”(interstate market of talent)。不过,能在其中选择雇主的,主要是那些能接近宫廷、也有条件迁徙的士,尤其是四处求仕的游说者。与之相反,战国诸国总体上有限制普通民众地理流动的趋势;这种跨国求仕的自由,主要为士所享有。
《史记》里的吴起,就是这种流动人才的典型。史书说他是卫人,后来先后在鲁、魏和楚任职。商鞅先在魏国做事,听说秦孝公求贤,便西入秦国,又经景监求见秦孝公。
这些传记不能照单全收。《史记》的主要作者司马迁约生于前 145 年、卒于前 90 年。对《左传》叙事结束至汉朝建立之间的约两个半世纪,它是唯一存世的叙事史著;考古和铭文资料在一些秦史问题上却与它有明显出入。这些传记可以用来观察列国招才、士人改换门庭的大体格局,其中的对白和戏剧性情节,却不能当作当时人的实录。
不过,这些故事确实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一个外来人,凭什么让国君信他?吴起入魏的故事里,魏文侯先向李克询问他的为人和本领。商鞅要进秦廷,则靠宠臣引见。师承、推荐者、宾客网络和过去做成的事,都可以替一个人传播名声。可当时没有一张列国共同承认的资格证书,个人的信用主要还是系在具体的人、关系和履历上。
战国并不缺教育、师徒和学术群体。齐国的稷下后来常被称作“稷下学宫”,甚至被译作“学院”。但魏恩加滕(Oliver Weingarten)不把它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学院,而是假定它是田氏/陈氏赞助的学者群体,并避免对具体制度安排作进一步推测。
拿战国和拉丁欧洲对照,不是要分出谁“更文明”,而是要问:当一部分人才能在几个政权之间流动时,谁来证明他们有本事?
拉丁欧洲后来在师承、推荐和庇护关系之外,又多了大学团体、共同文本、考试和教学资格。战国留下的材料里,更醒目的仍是具体的赞助者、引见者和个人功绩。两边都靠制度,也都靠关系。差别不是一边“有制度”、另一边“只有关系”,而是什么样的组织,能够长期替不熟悉的人作保。
假如列国竞争再维持几百年,中国会不会也形成一种不由某个政权独占、又能在列国间使用的资格?没人知道。多个雇主的存在,会让“如何识别人才”变得更加重要,却不会自动产生大学。欧洲的大学还依赖共同的拉丁文世界、跨地区的教会、能系统讲授的法律文本,以及能够长期延续的团体组织。
列国竞争延续得再久,也不会凭空变出一所博洛尼亚。这个假设的用处,是把“民族性格”或“文化天性”暂时拿开,去看两件更具体的事:人才是否长期面对多个雇主,又有什么组织能把个人的名声变成别人也能识别的资格。多雇主只是条件之一。
当雇主只剩下一个王朝

公元前 221 年以后,对游士来说,变化不只是地图换了颜色,更是可供投奔的王廷骤然减少了。
战国时,一个人离开魏,还可以去楚或秦。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王廷,也能自行授官、征税和用兵。秦统一以后,原先彼此独立的诸国在帝国核心区被改设为行政区,纳入郡县制。从制度结构上看,从前可以另投一位国君,往后更多只是换一位上司、一个衙门或一处任地。
这种变化也不能说得太绝对。秦很快灭亡,西汉建立之初在行政区划上仍然王国与郡并存,此后的帝国史也曾多次崩溃,又在多年动乱后重建。人口照样迁徙,边地也远非一道命令便能管到。可是在一个稳定的统一王朝里,帝国核心区很难再找到另一个地位相当、可以与中央分庭抗礼的王廷。政治人才还在流动,他们所面对的雇主结构却变了。
王朝如何挑选官员,经历了漫长的变化。汉代的察举,是先由地方官提名,再让候选人入京受考。一个人在乡里的名声、地方官的判断,仍然很要紧。约在 220 年制度化的九品中正制,也不是一场全国考试。中正官先给士人定品,吏部再依品授予初任官。评议者从此被纳入朝廷任命,地方高门却也很快利用这套办法,把家世带来的任官优势延续下去。
六世纪以后,考试的分量才逐渐加重。科举在隋唐之际慢慢成形,唐代又给了士人更多自行报考的机会。它没有在 605 年的某一天横空出世,也没有立刻取代九品中正制。旧的荐举、门第和人事制度,仍与考试共存。
即使及第,官位也不会随榜单自动落下。七至九世纪的唐代,科举及第只是取得了进入官僚体系的候选资格,真正授官还要经过吏部铨选。有人虽榜上有名,终其一生也未获授有品秩的官职。到了宋代,科举才进一步成为选官的核心途径;到了明清,它又成了精英文化的裁判。一个人读什么书、怎样写文章、如何证明自己配得上仕途,越来越要经过同一套考试语言。
不过,把人教会这种语言的,常常不是朝廷。明清官学很少实际授课,启蒙和备考大量依靠塾师、书院和宗族学校。王朝更看重组织考试和选官,至于学生在哪里读书、谁承担训练成本,往往留给家庭、宗族和地方社会。
因此,中国并非“只有国家,没有社会组织”。家庭、书院和宗族都在培养人才,朝廷握住的,是最有政治分量的那一道认定。它们可以把一个年轻人送进考场,却不能给他授予功名;而功名通向的官位,也最终由王朝分配。
拉丁欧洲的法学世界则留下了一道缝隙:训练一个人的大学团体,和日后雇用他的教会、王廷或城市,不必属于同一个权力中心。后期帝制中国的教育同样分散在各处,但最有分量的政治资格与公职,越来越集中到同一个王朝手中。
大学替谁作保

现在可以回到博洛尼亚。一个外地学生在这里读过几年法律,离开课堂,去另一座城市、一个主教的法庭,或者一位君主的王廷。他究竟带走了什么?
起初并没有一张现代意义上的职业证书。标题里的“律师”,也不是持有统一执照、在固定行业里执业的人,而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律人(jurists)。他们有的留在学校教书,有的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或法官,也有人进入行政机构。共同之处,不在职位名称,而在他们学过相近的文本,也熟悉相近的解释方法。
这条路并不代表所有大学。博洛尼亚和巴黎有不同的组织逻辑,神学、医学和文科也各有各的来历。英格兰的普通法训练,更是在大学之外成形。若说所有早期大学都靠培养律师起家,历史立刻就会露出许多例外。
但沿着博洛尼亚这条传统,法律确实很早便遇到了持续的校外需求。罗马法和教会法都是大学法律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和王权需要受过学术训练的人员,从十三世纪末起,大型商业城市也更重视大学培养的法律人与行政人员。学生肯花几年时间学习,是因为这些本领有去处;教师能够长期授课,是因为总有下一批学生愿意来。
这仍然不能独自解释大学的诞生。学生想学,教师愿教,师生还得组织起来,争取居留、司法和教学上的权利。校外的买主不能解释全部起源,却使某些课程比另一些知识更容易稳定下来。
学位的作用也是后来才长出来的。中世纪的学士、硕士和博士首先是教学资格,不是执业许可;不少学生读过几年书便离开,从未正式授位。直到十五世纪,学位才更明确地成为争取教会和世俗职位时的资格凭据。
所以,十三、十四世纪的学位还称不上可以四处兑现的“信用凭证”。外地雇主真正拿来判断一个人的,是共同文本、有组织的训练、师承、社团声誉和考试资格,再加上推荐、人脉与过往履历。大学没有消除陌生人之间的不信任,只是给这种判断添了一条新线索。
与中国相比,差别也不在于一边有制度、另一边没有制度。宋以后逐渐成熟、到明清占据主导的科举体系,同样有民间教育世界:教育可在民间承担,考试规程和官员选拔则主要由国家掌握。家庭为一个考生投入多年,长期负担费用,最后能够授予功名和官职的,仍是王朝。培养者、认定者和雇主并非完全重合,最有政治分量的资格却被接在了同一套权力系统上。
欧洲的情形更零碎,也更昂贵。大学师生有时能靠集体迁走与城市讨价还价;可到十五世纪,相当一部分非传统上层出身、日益来自中间阶层的学生因费用高昂,未能完成取得学位所需的学业。所谓“退出”,主要属于有钱求学、也有条件迁移的少数人;重叠的权力中心还会制造冲突、腐败和漫长的诉讼,并不会自动带来公平。
“分布式系统”(distributed system)这个比喻,说到这里还算贴切。教会、王廷、城市和大学没有被一位统治者全部收进同一架机器,法律人便可能在几个权力中心之间寻找位置。中世纪欧洲却不是一套预先设计好的制衡制度;那些机构只是彼此依赖、彼此争斗,又长期共存。
如果还要保留标题里的 PMF,它大概只能是这个意思。那不是中世纪人的说法,“第一个”也不是一项可以按年份颁发的历史名次。它只是提醒我们:大学能够长久存在,除了因为知识值得学习,也因为有人愿意为受过这种训练的人付钱。
在博洛尼亚传统里,法律正是最早把这两件事接起来的领域之一。大学先把文本、教法和团体生活组织在一起,后来又慢慢加上考试与学位。它交到学生手里的,从来不是一张全欧洲通行证,却比一句“我跟某位名师学过”多了一层可以辨认的凭据。
这大概就是“大学的第一个 PMF 是律师”最值得保留的意思:不是大学发明了法律人的工作,而是一个已经四处需要法律人的世界,帮大学找到了最早的一批长期顾客。
参考资料
导言与“法律服务”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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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W. Cairns and Paul J. du Plessis, eds., The Creation of the Ius Commune: From Casus to Regula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0), “Abstract,” paras. 1–2. 1100–1400 年间,意大利和法国的历代法学家分析并改造查士丁尼时代汇编的罗马法规则,并把罗马法连同教会法转化为 ius commune;这是延续数世纪的法学转化。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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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ques Verger, “Patterns,” in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 vol. 1, 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 ed. Hilde de Ridder-Symoe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first paperback ed. 2003), “The University Community: Independence and Influence,” 印刷页 37,PDF 浏览器第 65 页;另见 Aleksander Gieysztor, “Management and Resources”, “General University Structure,” 印刷页 108,PDF 浏览器第 136 页。Verger: “the general term used to designate all kinds of community or corporation”; Gieysztor: “In law, it meant any type of corporation or community.” 在中世纪法学语境中,universitas 可泛指多种共同体或社团;用于教育时还须说明是学生团体还是师生团体。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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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bins Collection,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The Statutes of Bologna’s Law School”,页面标题下以 “The statutes explain the rules…” 开头的段落。规章规定教师可休息的日数、学期起止、收费时间、每学期必须完成的材料,以及未完成课程时的罚款。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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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Bologna, “The Students’ Universities”,以 “Students also established more stable forms of association” 开头至 “Both Universities elected their rectors” 的段落,以及 “the professors had formed the College of Doctors” 段。Nationes 在十三世纪初合成两个 universitates,各自选举 rector;教师另有 College of Doctors。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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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onio García y García, “The Faculties of Law”,印刷页 398,PDF 第 427 页。博洛尼亚不为每门课程单设考试;最终称号为 doctor 或 magister。学士阶段没有单独考试;获得执教许可的考试是实质考核,之后的 conventus 主要是授予博士称号的仪式。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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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ity of Bologna, “The Students’ Universities”,以 “As early as 1219…”, “With this new administrative burden…” 与 “The nature of the Licentia docendi…” 开头的三段。1219 年后,大执事成为在教师考核基础上授予 licentia docendi 的权威;博士授予包括教师团的私下考试和大执事主持的公开仪式。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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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17–18,PDF 47–48 页;1291 年对博洛尼亚的正式承认另见 Paolo Nardi, “Relations with Authority”,印刷页 94,PDF 123 页。Licentia ubique docendi 原则上承认跨地域任教能力,实际却受外来教师名额、本校聘任和地方限制。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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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1–22,PDF 51–52 页。大学学位在大学之外并不赋予特定职业的执业权;法官、公证人和学术机构中的教学职位通常也不以学位为必备条件,不少学生因费用高昂而不读到授位。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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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2,PDF 52 页。到十五世纪,学位更常被视为学术资历证明,并在竞争教会及世俗职位时受到考虑;家世、财富与社会关系仍影响专业地位。检索于 2026-08-24。
法律人进入权力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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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e Josserand, “Servir le roi autour de 1300: Guillaume de Nogaret ou la mystique de l’autorité monarchique en actes”, Medievalista 36 (2024), DOI 10.4000/12ufh,印刷页 3–4,PDF 4–5 页,第 6–7 段。文书显示诺加雷在蒙彼利埃学习法律;1287 年已被称为法学博士并任教授;1296 年起承担王室调查,1298 年进入巴黎高等法院,1300 年首次确证进入国王委员会。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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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iface VIII, Clericis Laicos (1296), trans. Ernest F. Henderson, Select Historical Documents of the Middle Ages (1910), 432–434,页面小标题 “THE BULL CLERICIS LAICOS, 1296” 下以 “We, therefore…” 开头的条款。敕书针对未获宗座授权或许可而向教士或教会财产征收款项的行为。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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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colm Barber, The Trial of the Templars, 2n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印刷页 31,PDF 第 41/41 页。1297 年 Etsi de statu 作出让步后冲突一度平息;1301 年赛塞由王室官员审判,博尼法斯随即以教会司法权遭侵犯为由交涉。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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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iface VIII, Unam Sanctam (18 November 1302),正文“两剑”段及末段。文本主张世俗权力从属于精神权力,并把对罗马教皇的服从同得救相连。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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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Sabapathy, “Cannibal, Scorpion, Horse, Owl: Institutional Hypocrites and the Early Fourteenth-Century Church”, Studies in Church History 60 (2024), 91–120,印刷页 98–99,PDF 8–9 页。1303 年 3 月 12 日,诺加雷在卢浮宫指控教皇当选不合法、异端、买卖圣职并危害教会,请求腓力推动召开大公会议;作者同时提醒这些党派性指控不足以判定博尼法斯的实际行为。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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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ccount of Attack on Boniface VIII at Anagni (September 7, 1303)”, Latin text and French translation from Georges Digard, “Un nouveau récit de l’attentat d’Anagni,” Revue des questions historiques 43 (1888), 559–560,拉丁文第 1–3 段与法译第 1–4 段,尤其以 “Et dominus Papa non fuit ligatus…” 和 “Il délivra le pape…” 开头的段落。文本写诺加雷与科隆纳率武装进入阿纳尼、发生洗劫、看守教皇,后来当地人将教皇救出;文本未记载“掌掴”。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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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 Hayez and Anne-Marie Hayez, “Les lettres communes des papes d’Avignon”, Publications de l’École française de Rome 31 (1977), 51–53,尤其 51 页开头三段。教廷“普通文书”包括圣职任命、赦免或豁免、争议解决和临时措施;登记还可能提供人物籍贯、身份和大学学位。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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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Williman and Karen Ann Corsano, eds., The Spoils of the Pope and the Pirates, 1357: The Complete Legal Dossier from the Vatican Archives, Ames Foundation, Harvard Law School, 2014,Introduction xiv–xv,PDF 14–15 页。1355 年马塞尔去世后,加里格奉命调查疑账和处理遗留财产;他的逮捕令在诺曼底抓到潜逃书记。卡斯蒂永次年去世后,加里格制作清单、变卖部分财产、追收欠款并估价藏书。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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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Williman and Karen Ann Corsano, eds., The Spoils of the Pope and the Pirates, 1357: The Complete Legal Dossier from the Vatican Archives, Ames Foundation, 2014,Introduction xv–xvi,PDF 15–16 页。1357 年,加里格携带财物前往阿维尼翁,载货船在卡塔赫纳外海被两艘海盗桨帆船截获;他后来回到阿维尼翁,提交针对海盗的证言和书证,并呈交里斯本账目。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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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Data Bank, Rutgers University Libraries, “About the Currency Exchange (Spufford) Data Set”, “International banking” 小节,以 “Papal collectors in England…”, “Firms such as…” 和 “In the last resort…” 开头的三段;内容据 Peter Spufford, Handbook of Medieval Exchange (1986) 等。十四世纪上半叶,西欧多地的教皇征收官通常借汇票和商人银行分支向阿维尼翁汇款;巴尔迪、佩鲁齐和阿恰约利等公司先后承办。若两地余额不能对冲,最终仍须运送金银。检索于 2026-08-24。
战国的列国间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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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锐(Yuri Pines), Envisioning Eternal Empire: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Warring States Er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9,印刷页 163,PDF 172 页。作者把战国的宫廷竞争概括为 “an interstate market of talent”,并说明臣僚可从一个宫廷改投另一个宫廷。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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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锐(Yuri Pines), Envisioning Eternal Empire: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Warring States Er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9,印刷页 167,PDF 第 177 页。Supporting passage: “limit the geographical mobility of their population.” 作者在第 7 章注 21 将这一观察归于 Mark Edward Lewis, Writing and Authority in Early China, p. 67。检索于 2026-08-24;复核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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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Sima Qian), 《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吴起”节。相关文字包括“吳起者,衛人也……事魯君”“於是魏文侯以為將”“文侯問李克曰:『吳起何如人哉?』”(李克答语兼评其品行与用兵),以及“遂去,即之楚……至則相楚”。本文只把它作为西汉传世叙事使用。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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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迁(Sima Qian),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商鞅”节。“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座為中庶子”;“乃遂西入秦,因孝公寵臣景監以求見孝公”。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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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锐(Yuri Pines), “Biases and Their Sources: Qin History in the Shiji”, Oriens Extremus 45 (2005/06),期刊页 10(PDF 1 页;可靠性讨论续见期刊页 11/PDF 2 页)。支持文字:“major author, Sima Qian (司馬遷, c. 145–90)”;“the Shiji is the only extant narrative history”。这里的
only指该时段唯一存世的叙事史著,并不证明吴起、商鞅的具体故事各自只有《史记》一个叙事来源。检索于 2026-08-25。 -
尤锐(Yuri Pines), “Biases and Their Sources: Qin History in the Shiji”, Oriens Extremus 45 (2005/06),印刷页 13,PDF 3 页。文章比较考古、铭文资料与《史记》,指出新材料在若干秦史问题上同传世叙述有明显差异。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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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 Weingarten, “Debates around Jixia: Argument and Intertextuality in Warring States Writings Associated with Qi”,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135.2 (2015), 283–307,公开摘要。摘要明确不把稷下当作严格意义上的 academy,而视为田氏/陈氏赞助的学者群体,并避免过度推测具体制度安排。检索于 2026-08-24。
秦以后:选官、考试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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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Milburn, “Envisaging the Empire: Administrative Nomenclature and the Bureaucratic Worldview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OMNES 5.1 (2014), 76–113;相关内容见印刷页 76–78、PDF 1–3 页。原独立王国被改组为由中央任命官员控制的行政单位;县在统一前已经广泛采用,郡则尚未普遍设置,秦把郡制推广到帝国范围。Supporting passage: “What had previously been independent kingdoms were reorganized into new administrative units under the control of officials appoin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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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Milburn, “Envisaging the Empire: Administrative Nomenclature and the Bureaucratic Worldview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OMNES: The Journal of Multicultural Society 5.1 (2014), 76–113;相关内容见印刷页 76、PDF 1 页。Supporting passage: “When the Qin dynasty (221-207 BCE) first unified China.” 文章据此概括秦王朝从前 221 至前 207 年;端点相减为 14 年,若将首尾纪年都计入则为 15 个纪年,因此正文只写“很快灭亡”。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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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Milburn, “Envisaging the Empire: Administrative Nomenclature and the Bureaucratic Worldview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OMNES: The Journal of Multicultural Society 5.1 (2014), 76–113;相关内容见印刷页 90、PDF 15 页。西汉建立之初,帝国一部分实行王国制,另一部分实行郡制。Supporting passage: “At the time of the founding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some parts of the empire were administered as kingdoms and some as commanderies.” 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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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锐(Yuri Pines), Envisioning Eternal Empire: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 of the Warring States Era,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9,introduction,印刷页 1、PDF 10 页。Supporting passage: “several spectacular collapses—but its almost miraculous resurrection after years of disorder.” 正文据此把“稳定的统一王朝”限定为一种时期条件;关于政治人才雇主结构的判断是本文的制度推论,不是本书的直接结论。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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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H. Wang and Clair Z. Ya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a’s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5,印刷页 9–10,PDF 15–16 页。汉代察举由官员在辖区内识别并提名德才之人,再送往首都应考;东汉时又越来越受地方精英集体评议影响。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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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H. Wang and Clair Z. Ya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a’s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5,§2.2.2,印刷页 11,PDF 17 页。约 220 年九品中正制完成制度化;中正按一至九品评定士人,吏部依据品第安排初任官。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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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H. Wang and Clair Z. Ya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a’s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5,印刷页 12,PDF 18 页。中正职位很快落入地方高门手中,高门倾向给同类高品,形成跨代的任官优势。Supporting passage: “This practice perpetuated a cycle of intergenerational aristocratic advantage in officeholding.” 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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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H. Wang and Clair Z. Ya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a’s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印刷页 15–18,PDF 21–24 页。六世纪察举考试重新上升时,九品中正在北方已被逐步边缘化,在南方仍有生命力;605–607 年的措施仍保留官员提名,622 年才加入自行应试条款。作者明确反对“科举瞬间替换九品中正”的叙述。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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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k H. Wang and Clair Z. Yang,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hina’s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5,DOI 10.1017/9781009347600;印刷页 9,PDF 15 页,脚注 8。七至九世纪科举及第只取得官僚候选资格,实际任官另经吏部审核;唐代墓志数据中约 7% 的及第者终身未获品官。支持原文:“success in Keju exams only made an examinee a candidate for imperial bureaucracy”;脚注 8:“7% of Keju degree holders never achieved a ranked office.” 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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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0.1 (1991), 8–9,PDF 3–4 页。宋代以后科举取得政府与社会的核心制度地位;明清时,考试成为精英文化、政治和社会地位的重要裁判。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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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0.1 (1991), 7–28;官学与教育供给见印刷页 10–11、PDF 5–6 页;家庭、宗族的训练责任与资源投入见印刷页 15、PDF 10 页。Supporting passage: “In fact, the state was more concerned with organizing and codifying examination competitions than it was with setting up schools or training teachers.” 检索于 2026-08-25。
结论的比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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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mo Wallinga, “The Common History of European Legal Scholarship”, Erasmus Law Review 4.1 (2011), 3–20,印刷页 6,PDF 4 页。Wallinga 指出,许多注释法学家也曾担任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人或法官。支持原文:“legal advisers, advocates or judges.” 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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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6,PDF 36 页。博洛尼亚外来法学生的 nationes 与巴黎多学科师生团体是不同的早期组织路径。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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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Baker, “The Degree of Barrister,” Collected Papers on English Legal Hist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3,印刷页 107–108,PDF 137–138 页。十三世纪威斯敏斯特的法律人与法律学生发展出自身学习体系,后来形成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的训练传统。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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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mo Wallinga, “The Common History of European Legal Scholarship”,印刷页 3–7,PDF 1–5 页。《民法大全》是大陆大学法学训练的核心文本,教会法也进入课程;注释、交叉引用和争议问题构成训练的一部分。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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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18–19,PDF 48–49 页。君主期待大学协助政府和行政建设;十三世纪末,大城市也更重视大学培养法律人和行政人员。城市较早的书记、公证等需求仍可由大学外训练满足。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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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9–10、13–14,PDF 39–41、44–45 页。专业和政治需求是大学起源解释的一部分;社会需求影响大学,却不能单独充当起源解释。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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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1、23–24,PDF 51、53–54 页。学士、硕士和博士对应教学阶段与教学许可;个人师承继续存在,资格评定逐渐由同领域教师共同参与。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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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1–22,PDF 51–52 页。大学学位在大学之外并不自动赋予任何特定职业的执业权;法官、公证人等职位通常也不要求学位。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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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2,PDF 52 页。十五世纪,学位作为学术资格的证据,在争取教会和世俗职位时变得重要;地位仍受家世、财富和职业声望影响。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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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0, no. 1 (1991), 7–28;印刷页 11,PDF 6 页。明清官学实际教学有限,识字与备考训练转到塾师、书院和宗族学校等国家学校之外的领域。检索于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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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0, no. 1 (February 1991), 7–28;印刷页 10–13,PDF 5–8 页。国家更关心考试竞争的组织与规章,以及为官僚体系选拔官员;考试成为国家利益、家庭策略与个人前途的汇合点。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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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0, no. 1 (February 1991), 7–28;印刷页 15–17,PDF 10–12 页。备考需要家庭长期投入时间、训练和文化资源,财富与既有文化资本造成显著不平等。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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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0,PDF 50 页。师生团体曾以集体迁往另一城市作为同地方权力交涉的手段;这是一种团体行动,不是居民普遍享有的退出权。检索于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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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ter Rüegg, “Themes”,印刷页 22,PDF 52 页。到十五世纪,非传统上层出身、日益来自中间阶层的学生中,相当一部分因费用高昂,未能完成取得学位所需的学业。检索于 2026-08-24。